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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强有力的反贿赂与反腐败格局中航行:企业指南

香港拥有全球最严格的反贿赂与反腐败制度之一。本文为在香港经营或与香港开展业务的企业提供全面指南,概述关键法律、执法机制以及降低风险的实务合规策略。

Businessportalen Editorial Team9 June 20266 分钟阅读4 次阅读
在香港强有力的反贿赂与反腐败格局中航行:企业指南

在香港强有力的反贿赂与反腐败格局中航行:企业指南

香港长期以来被视为领先的国际金融和商业中心,这一声誉以其强健的法律框架和致力于维护清廉商业环境的坚定承诺为支撑。其中的核心即其全面且严格执行的反贿赂与反腐败(ABC)立法。对于任何希望在香港设立或扩展业务,或与香港实体开展业务的企业家或商业专业人士而言,深入了解这些法律不仅是明智的,而且对于实现可持续成功与降低风险至关重要。

香港反贿赂与反腐败制度的基石:《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POBO)

香港管辖反贿赂与反腐败的主要立法是《Prevention of Bribery Ordinance》(Cap. 201,香港法例),通常称为POBO。该法于1971年颁布,是一部强有力且影响深远的法律,将广泛的腐败行为在公营与私营领域都定为刑事罪行。其适用范围超出直接贿赂,涵盖以提供、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诱因或报酬,促使在与其委托人事务或业务有关的行为上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的情形。

主要条款及其影响

  • 第4条:对公职人员的贿赂: 本条禁止就公职人员履行公务向其提供或由其接受利益。“advantage”一词被广泛定义,包括礼物、贷款、费用、佣金、职务、合同、服务,甚至解除债务。关键在于,控方不需要证明该公职人员确实受到了影响,只需证明该利益是为影响而提供或接受。
  • 第9条:私营部门的贿赂: 这一条款对企业尤为重要。第9条规定,代理人(包括任何雇员、董事或合伙人)在未经其委托人(雇主或公司)允许的情况下,为诱导或作为报酬而索取或接受利益,以为其委托人的事务或业务做出或不做出任何行为,构成犯罪。相反,向代理人提供此类利益亦属犯罪。这意味着即便是看似无害的礼物或娱乐活动,若未经委托人批准,也可能构成违反。举证责任在代理人,即代理人须证明其已获委托人许可。
  • 第10条:持有无法解释的财产: 该独特条款针对公职人员在生活水平或所持财产与其现职或历任职务报酬不相称的情形。它将举证责任置于公职人员一方,要求其解释其财富来源,成为遏制非法致富的有力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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